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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 16:26:00
作者:RyanBourne、CalebO.Brown来源:加图研究所译者:董晓丽校对:陈飞震审阅:郭晓菁摘要

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和*策专家提出指责,亚马逊(Amazon)、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苹果(Apple)和微软(Microsoft)等科技公司是可能会伤害消费者的“垄断企业”。

而许多经济学家、律师和*界人士也表示,这些公司产品市场的经济特征——例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数据收集、互补商品捆绑或在线市场运营——为新入竞争者创造了不公平竞争的环境或难以逾越的进入壁垒。他们的结论是,需要采用“前瞻性”的反垄断*策,以防止持续的市场主导地位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对这种垄断宿命论提出警告。他认识到,最重要的长期竞争压力,来自于有着显著质量改进的新产品对现有企业市场份额的蚕食。反垄断*策基于当前对未来进行二次猜测,忽视了这种不可预测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在与当今科技公司类似的行业中运营的大型企业,经常被贴上不容置疑的垄断标签。基于与当今科技公司类似的经济学推理,零售商、社交网络、手机生产商、相机制造商、互联网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公司都被认为有可能永远主导各自的行业。然而,对大西洋和太平洋茶叶公司(theGreatAtlanticandPacificTeaCompany)、Myspace、诺基亚(Nokia)、柯达(Kodak)、苹果(Apple)的音乐商店iTunes、微软(Microsoft)的IE游览器(InternetExplorer)等历史案例的研究表明,这些特征都不能确保其持续的主导地位。正如熊彼特推理的那样,这些企业全都见证了其市场份额在创新的新产品和新公司面前瓦解。这表明,我们应该对当前认为亚马逊(Amazon)、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苹果(Apple)和微软(Microsoft)的垄断力量不可撼动的预测持怀疑态度。无论是旨在抑制市场竞争下导致一家独大情况出现的反垄断*策,还是制定反垄断*策以应对高度投机性的“未来危害”,很可能是徒劳的。引言像亚马逊、谷歌、脸书、苹果和微软一类的科技企业经常被贬称为“垄断企业”——这意味着它们的主导地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经济学家认为此类声明的确定性令人不安。毫无疑问,这些公司极具价值(见表1)。但它们是通过深受用户和客户欢迎的免费或廉价的高质量产品来获得利润的。这些企业产生了大量的消费者剩余,其实际价值在传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估算中被低估了。评估这些公司是否具有主导地位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如何定义相关市场。例如,谷歌是否在广告收入、数字广告收入或用户搜索引擎市场上竞争?脸书是广告空间卖家还是社交网络?亚马逊是单个产品线的零售商、在线数字零售商、市场平台,还是三者兼有?这些公司运营的广泛领域似乎具有长期竞争性,能够创造动态创新和竞争。但诸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规模数据获取等经济现象可以创造“赢者通吃”的市场,使得一家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取得成功。即使在这些公司似乎拥有很高市场份额的行业或子行业中,也并不能判断这是一个现有技术下的有效结果,还是对消费者构成真正潜在威胁的东西。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些科技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发支出,并不断向新产品市场多元化发展。人们常常表示担心受到恶意竞争企业和技术的干扰。它们在服务非消费者或低端市场方面相互竞争。但这些行为不会发生在计划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垄断企业身上。然而,科技公司在我们的*治话语中占据“心理垄断”的地位。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大家似乎认为无法找到类似规模的可行的替代品或竞争对手。许多立法者、律师、经济学家和评论员担心,如果不受反垄断机构的监管,这些公司大规模、高价值和广泛的集团化活动未来会带来更高的价格、更少的创新以及更差的客户体验的威胁。律师莉娜·卡恩(LinaKhan)在其颇有影响力的文章《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Amazon’sAnti-TrustParadox)中明确指出,“当前的市场并不总能很好地揭示竞争损害”,反垄断当局应该“问问未来市场将会是什么样子”。卡恩尤其担心当前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福利标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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