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犯罪人直接非法收集资金谎称去做某事,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这两点来看,显然不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
《刑法》还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3条特征都完全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所以金融案件是“合同诈骗案”,而不是所谓的“非吸”!所以广大出借人的诉求是:应以合同诈骗立案!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了,如果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那就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就这么简单。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错误地使用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一是,既然放开民间借贷,实行利率市场化,就没有“非法集资”一说了。二是,使用非法集资罪名,打击面大,将广大老百姓陷入“非法”的境地,挫伤了广大老百姓的心。三是,打击了广大想做事的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意愿,也打击了广大出借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再不停止错误用法,无底线地伤害大众和企业家,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不可能被重新点燃。不信走着瞧!任何一个老百姓不可能事前知道自己干的是不是非法集资,那样谁还敢投资?有钱了放家里或者存银行,放任何一个地方就可能是非法集资。我们坚决不同意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我们是被骗了,坚决要求退回我们的血汗钱!建议改判诈骗,全额赔付,不能让老百姓为失误和诈骗犯的罪恶买单。如果你也是一名受害者,请转发,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信息,大家都参与进来,坚决打赢这场反诈骗和保护伞的战争。请把本文转发出去,让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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