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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经侦电话通知不是非法集资,速来退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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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3.亿难友的心声表达出来!望大家转发呼吁,拒定非吸,严惩诈骗!当一个罪名让上亿老百姓就不知道自己是犯了罪的时候,这个罪名建议取消,或者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一个罪名,要让老百姓一眼看出来自己如何干才能不犯法。为何没有上亿人杀人放火?因为,老百姓知道那是犯罪。上亿人参与非法集资,这说明这个定义让老百姓不知道自己干的事是非法集资。连法律专家、院长、审了几十年经济官司的庭长就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连一个法学教授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简直滑天下之大稽!所以老百姓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非法集资。现在钱被骗光了,家破人亡,还被扣上非法的罪名,这踏马是哪门子道理?广大出借人合法的拿息冲动,不构成犯罪,如果借贷公司不能提供比银行高些的利息,老百姓不会出借,他们的钱仍然还存银行,那么这场民间网贷雷潮就不会存在。民间网贷雷潮在后,非法集资罪名的出现在前。广大出借人人与这些借贷公司都签有正规合同。如果借贷公司将钱用到了实体上,如合同约定的那样,一旦出现项目资金断链,不能给出借人按约兑付本息,那就是“合同纠纷”,如果借贷公司将老百姓的出借款转移了、挥霍了,那就是“金融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犯罪人直接非法收集资金谎称去做某事,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这两点来看,显然不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

《刑法》还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3条特征都完全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所以金融案件是“合同诈骗案”,而不是所谓的“非吸”!所以广大出借人的诉求是:应以合同诈骗立案!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了,如果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那就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就这么简单。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错误地使用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一是,既然放开民间借贷,实行利率市场化,就没有“非法集资”一说了。二是,使用非法集资罪名,打击面大,将广大老百姓陷入“非法”的境地,挫伤了广大老百姓的心。三是,打击了广大想做事的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意愿,也打击了广大出借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再不停止错误用法,无底线地伤害大众和企业家,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不可能被重新点燃。不信走着瞧!任何一个老百姓不可能事前知道自己干的是不是非法集资,那样谁还敢投资?有钱了放家里或者存银行,放任何一个地方就可能是非法集资。我们坚决不同意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我们是被骗了,坚决要求退回我们的血汗钱!建议改判诈骗,全额赔付,不能让老百姓为失误和诈骗犯的罪恶买单。如果你也是一名受害者,请转发,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信息,大家都参与进来,坚决打赢这场反诈骗和保护伞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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